招录机关应根据事先申报的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组织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具体的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专业考试的试题命制和阅卷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业考试结束后3日内,招录机关要将规范的空白试卷、标准答案密封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备案。未申报进行专业考试的,不得再增加;已申报进行专业考试的,不得取消或变更。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职位招考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具体为:
考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换算为100分制)×50%+面试成绩×50%。其中,面试成绩由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满分各为100分)按百分制6:4的比例合成。不进行专业考试的,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成绩即为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职位录用计划数的情况,采取增加计算面试成绩小数位数的方法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招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不计入面试成绩,仅供参考。
面向优秀村干部定向招考职位的考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单独组织实施。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体检由市、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组织实施。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体检费用。
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初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因报考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批准后,从该职位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2.考察。各招录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不予录用。
(六)公示和审批
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对拟录用的人员,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在天津人事信息网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招考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各招录机关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时,应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2份)、《新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1份)、招考工作情况报告、新录用人员考察意见、体检表及相关材料,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招录工作拟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