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记实。公务员按月(或季)填写《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见附件1)。
出差、培训、学习等超过1个月不足半年的,结束后一并填写报鉴。
(二)领导评鉴。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按月(或季)对本单位公务员个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机关分管领导按月(或季)对分管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记实进行评鉴。
领导评鉴可采取量化打分或者定性确定档次的办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将评鉴结果告知被评鉴人,并由被评鉴人签署意见。
(四)定期公布。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应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定期公布,以发挥激励、鞭策作用。
第八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机关规定的范围内述职,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
(二)民主测评(评议)。在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对被考核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窗口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服务对象进行测评(评议)(《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一(参考)》见附件3,《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二(参考)》见附件4)。
(三)领导评鉴。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评议)等情况,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公务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分管的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公示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反馈结果。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七)审核备案。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件 5)、《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见附件6)于翌年1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公务员工作月(季)记实表(参考)》、《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由考核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各地(州、市)应于翌年2月底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地(州、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件7)、《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公务员年度考核三等功备案表》(见附件8),按归口分别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由本机关管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含)以内。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1.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有效期内),可提高到20%;
2.考核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与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20%;
3.考核年度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
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须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上述三种情形同时发生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在15%以内适当降低:
1.考核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
2.考核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降低优秀等次比例及降低幅度,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确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应不少于60%。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可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第三年度记三等功。记三等功的不再嘉奖;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