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的当年,在年度考核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相关事宜,按公务员工资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习任务的,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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