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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2012-05-30 11:47  华图网校 点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公务员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高度重视。《办法》的出台,是我区贯彻落实《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面推进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措施,对加强全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把公务员考核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推动全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稳妥、有序、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以《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为依据,结合我区公务员考核工作实际,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的方式、程序进行了原则规定,并对相关公务员考核的诸多事宜予以了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在全体公务员中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担负公务员考核领导职责和从事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人员,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掌握。

  三、不断探索完善。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要按照《办法》原则精神,探索建立平时考核量化指标体系,促进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有机结合,力求考核设计科学合理、考核方法简便易行、量化指标切合实际、考核程序规范透明、考核结果客观公正,不断提高我区公务员考核科学化水平。各地各部门贯彻《办法》的情况,要及时总结上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全面、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按照管理权限由本机关管理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办法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采取个人记实、领导评鉴的方式,按月(或季)实施。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的方式,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评议)、领导评鉴的办法,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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