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公示和录用
(一)确定录用人员
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本市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的本市拟录用人员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报考人员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三)录用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普通公务员岗位和公安岗位分别填写《云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二份、《云南省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此二份表格可从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与考生的体检材料、政审材料、考察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上报。
各县(区)考生的上述材料,按组织、人社部门职责分工,由各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市直招考单位考生的上述材料,按组织、人社部门职责分工,由招考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省属垂管委托招考的地税、工商、质量监督系统考生的上述材料分别由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市人社局签署意见后报其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上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招录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录用时间根据工作进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安排,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录用工作。
十二、初任培训(2011年10月)
根据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有关规定,拟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制定培训方案,于2011年10月底前对全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