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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重庆市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公告(2)
2012-08-15 18:5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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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录对象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普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报考人员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及以上学历;非重庆市常住户口的报考人员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本次招录所要求的报考人员户口和学历(学位)证须在报名开始日(2012年8月17日)前取得。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7日至1994年8月17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4)2007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曾被辞退的人员;(6)现役军人;(7)试用期内的公务员;(8)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9)未在2012年8月17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2012年选派大学生;(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体能测评(限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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