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西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通知
人民警察的考试录用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要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其他院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安警察院校按人民警察条件招生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已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只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其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1∶3的,按实际人数面试。面试合格(面试合格成绩为60分)后,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择优录用。非公安警察院校以及公安警察院校非公安类专业的毕业生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要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按计划招考职位数与符合各市人事局、公安局划定的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面试比例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相关职位,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调剂。然后按笔试合格总成绩加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办理录用手续。
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工作按《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录用审批表以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体能测评四项要有三项达标。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复检,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招考法医职位,需要对身高和视力等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的,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按特殊职位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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