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徽考录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通知(2)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在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拟录用人选确定和审批录用
1.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须及时按规定确定拟录用人选,并按规定办法、程序、权限进行公示和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2.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本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须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半年并安排继续培训,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女性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其产假和哺乳期占用试用期的时间,相应延长试用期。
六、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按照《安徽省2010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有关要求
1.全省各地、各单位原则上须于9月20日前完成体检、考察工作,9月30前基本完成拟录用人选确定、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材料等工作,10月15日前基本完成审批录用工作。10月底各市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2.公务员招录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制定细致的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体检、考察工作,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处置得当,切实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发生,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附件:
1.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通知书(参考式样)
2.体检须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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