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1997年9月29日省人事厅发布 赣人发[1997]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选拔德才兼备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录用考核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四条 录用考核的对象,是考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在省人事厅指导下,委托用人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地(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三)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拟录用意见;
(四)对考核不合格者,提出意见并报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五)处理录用考核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2-3人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其人选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抽调。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
(一)政治立场坚定,敢于坚持原则;
(二)作风正派,处事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三)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四)与被考核者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为:
(一)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是否正派;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
(五)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
(六)有无经济问题及其它违法违纪问题;
(七)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八)有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况;
(九)用人部门需要考核的其它方面。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考核前,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培训各考核小组成员,使其明确录用考核指导思想,熟悉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考核中既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组织了解情况,又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既要向被考核者的领导了解情况,又要向被考核者的同级和下级了解情况,以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准确、全面、公正。
第十一条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小组应与被考核者本人谈话,了解被考核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为进一步考核收集资料。
(二)到被考核者单位或地方考核,可采取领导评价、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形式,逐项评定并记录。
(三)考核小组整理考核情况并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四)考核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
(三)有犯罪前科和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四)参与犯罪活动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及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无定论;
(五)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私自外出,不坚持工作岗位者;
(六)不符合报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七)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第十四条 对直接从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在实绩方面可着重考核其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论应写入《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内,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或考核单位盖章,连同考生档案等材料一并报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录用的考生,其考核结论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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