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4)
七、其他事项
(一)符合岗位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原则上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情况特殊的,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经区2011年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开考。
(二)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报考者须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聘用(劳动)合同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岗位证明等有效凭证。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报考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报考岗位要求为“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的是指与招考岗位相一致的学历。
(四)将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招聘岗位,符合《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中“××类”所列专业的报考者准予报考;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招聘岗位,报考者所学专业与所列专业一致者准予报考。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者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任一学历(位)报考。
(五)报考者资格条件、相关资历计算、相关证件的取得,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2011年7月31日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取消聘用资格。
(六)2011年7月18日前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报考者,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1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者;招考范围限在“本设区市”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七)特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有关考务费用。此类报考人员应于报名当天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报名现场办理减免报名费用手续。
(八)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不得报名。
(九)考生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
(十)考试、考核、体检等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十一)本简章由区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报名手续等有关具体问题咨询:丰泽区人事局,联系电话:0595-22506082;0595-22508205;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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