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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公安机关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3)

2013-02-19 09:32  |  江苏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六)考察(政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体检测评)、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由招录机关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6135 83526137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 83236050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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