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兴隆县招聘80名农村中小学及幼儿教师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经县政府批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向社会公开招录60名中小学教师和20名幼儿教师充实到教学一线,为确保招聘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招考范围及条件
(一)报考中小学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兴隆县籍(祖父母或父母在兴隆县取得常住户口)或于2013年5月27日前取得兴隆县常住户口。
2、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3年7月31日及以后出生),在我县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在岗代课教师年龄放宽至35周岁(1978年7月3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教师资格证(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2013届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也可参加此次招考,但录用后须在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予以辞退)。
4、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5、在我县“三支一扶”服务期已满的支教教师。
6、驻兴部队官兵随军家属及子女由所在部队出具证明,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
(二)报考幼儿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兴隆县户籍(祖父母或父母在兴隆县取得常住户口)或于2013年5月27日前取得兴隆县常住户口。
2、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5年7月31日及以后出生),在我县公立幼儿园连续任教满5年的在岗代课教师年龄放宽至33周岁(1980年7月31日及以后出生)
3、已取得幼儿教师资格的且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兴隆职中幼教毕业生需取得大专学历)。
4、音乐、美术、英语专业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5、青县幼师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
(三)在县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此次招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而没有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