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苏宿迁市宿豫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3)
(七)公示、聘用审批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人员名单在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日(同时公布聘用审批截止时间)。
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公示结束后三日内,招聘单位填写《宿迁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因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考察、被聘用资格或考生主动放弃被聘用资格而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结束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四、聘用管理与待遇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被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其中: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首次聘用合同期限内不得流动,并实行定期考核。被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
五、组织与纪律监督
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政策咨询电话:0527-84465736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27-84353881
监督举报电话:0527-84465077
附:1、岗位简介表
2、专业参考目录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