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疆政法干警考试272人 8月26日报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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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考录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2)执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3)。
考生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项目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不复查。
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取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
拟录取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八)公示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11月底对确定拟录取人员在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昆仑网公示。
(九)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提交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上报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2014年2月底前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对报考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五、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自治区政法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培养院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由培训院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培养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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