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79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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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0日
报名地点: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政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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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发[2004]2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司法,按照《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实施方案》(粤高法[2013]269号)的统一部署,经我院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根据我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共选任人民陪审员79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及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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