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79名公告(2)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见附件1)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3)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0日。
(4)报名地点和通信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政工办,邮政编码:510170。
(5)联系电话:81600757
2.资格审查
由我院会同荔湾区司法局进行。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我院提请荔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解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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