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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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队基本情况介绍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是一支执行公安边防保卫任务的武装力量,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体制,是由公安部直接领导指挥的公安现役部队。总队在福建省沿海各地(市)和开放口岸设有边防支队、边防检查站、海警支队、训练基地、医院、船艇修理厂等单位。部队分布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南平等设区市,主要担负着维护全省沿海地区的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船舶渔船民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以及维护海上治安秩序等公安边防保卫任务。
其中,海警部队下辖三个海警支队,管辖全省13.6万平方公里海域、3752公里海岸线。担负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参与海上抢险救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等相关职责。
接收到我部工作的大学生,一律安排在各沿海县(市)以下的基层边防一线岗位工作。愿意到我部工作的大学生都要做好献身公安边防部队建设事业的思想准备,服从分配,安心边防基层工作。
二、接收条件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择优接收。具体条件为:
(一)接收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志愿献身边防事业,并在5年内不提出退出现役要求。有关政治条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精神执行。
(二)接收的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属于国家招生计划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在文学写作、音乐表演、舞蹈编导、导演、绘画、篮球、足球、乒乓球、网球、武术等方面特长突出的毕业生,优先接收。
(四)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必须同时按时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接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年龄分别在22、24、29周岁以下(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六)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病及其他遗传病史,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七)身高:男生为1.70米以上,女生为1.60米以上。
(八)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以及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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