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省直监狱系统招聘公告
四、体检和考察
报考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按照鲁人社发〔2014〕26号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复检的考生,应按照规定进行复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录用为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考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的,分别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考市属监狱、戒毒单位的,由市司法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凭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的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社发〔2014〕2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招考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鲁人社发〔2014〕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