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夏大学招聘工作人员简章(2)
(二)报名程序
应聘者应按要求填写《宁夏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还须提交个人简历、毕业证及学位证(具有留学经历的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应届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身份证、外语等级合格证书或成绩单(须提供获得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计算机合格证书、已发表的论文、中共党员证明、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其中论文被SCI、EI、ISTP收录的,需提供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
(三)资格初审
报名时,学校将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聘岗位条件,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初审。报考者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报考者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取消报考资格。
五、资格复审
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应贯穿到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者参加考核前,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负责对进入拟考核人员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复审时,应聘者须提供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凡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取消考核资格。资格复审时填写《宁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与招聘单位各留一份。资格复审工作在我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六、考核
考核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
(一)面试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根据招聘岗位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手册》制定面试方案(面试方案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并在面试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将提前三天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通知应聘者。
(二)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以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三)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须不低于60分,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四)面试成绩即为考核总成绩,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须进行加试,加试内容与方式由宁夏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根据考核总成绩,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七、体检
(一)体检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由人事处负责通知。
(二)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并结合行业标准执行。
(三)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四)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名额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八、考察与公示
(一)对体检合格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宁夏大学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从进入同一岗位的其他考生中,按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考察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宁夏大学同时将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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