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北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30人(2)
1、学历层次:报名学生必须是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2015年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重点接收国家“985” 工程、“211”工程院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本科生27人,硕士研究生3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6、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单招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3、身体素质:①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②身高170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③裸眼远视力在4.6以上。
4、年龄条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分别在24、29周岁(截止2015年8月31日)以下。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5、招收岗位:基层一线指挥管理人员。
6、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申请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受报名:
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志愿到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部队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子女和英烈子女。
享受待遇标准
1、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报到后将参加一年时间的入警培训;入伍时间从2015年6月算起,无见习期;培训期间按部队学员管理,享受学员工资待遇。
2、培训合格后,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上尉警衔。
3、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接收方式和程序
1、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并投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请登录楚天消防网(www.hbfire.com),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后,投送个人资料。投送材料包括:①学校盖有鲜章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此表所填专业必须要与学生将要取得的毕业证上的专业一致,并在专业栏上加盖学校毕办公章;②《××省200×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学校档案室盖章确认真实有效);③网上报名系统生成的打印表格,粘贴个人免冠蓝底照片。
网上报名时间截止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28日前,本人必须将上述3类材料送(或寄)达武警湖北省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逾期不予补报。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公安部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2、考试测试。湖北消防总队对投送的个人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学生参加大学生接收的面试、体检、知识能力测试、体能素质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试(初步定于2015年2月上旬,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截止2014年12月19日下午5时前,湖北消防总队将电话通知初审合格、拟纳入考试测试的对象本人;凡未接到通知的,视为初审未通过,不予纳入后期招录环节。
3、政审。上述各项考试测试合格者,湖北消防总队将派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家庭成员的主要情况进行政治审查。
4、签约。政审合格者,择优签订就业协议书。同时,接收对象应按当年高校毕业生分配报到时间,办理好相关手续到湖北省消防总队报到。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⑤公安部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培训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单位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接收对象在培训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69号湖北省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老公安厅旁,干部处在消防总队办公大楼14楼)
联系电话:027―87269207(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邮 编: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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