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300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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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300人公告
为落实自治区关于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的有关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2〕116号)、《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规定》(乌党办发〔2007〕36号)精神,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决定,全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家庭子女中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聘计划
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计划招聘300名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详见《2014年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区内外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的贫困家庭毕业生;
4、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高考入学前户籍在乌兰察布市或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乌兰察布市);
5、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残疾人报考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身体条件);
6、大学本科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2年12月3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7周岁以下(1977年12月31日后出生)。
(二)考生认定条件
1、由市民政部门确认且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贫困家庭子女(截止2014年10月31日前父亲、母亲中有一人是低保对象,即视为贫困家庭);
2、截止2014年10月31日由市残联认定的父母或本人持有《残疾人证》且在全国二代残疾人证系统入网注册的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
3、截止报名前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子女;
4、截止报名前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未满5年的(2009年8月1日后录用,含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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