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建永定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选调工作人员第二次招聘3人公告(2)
(三)考核办法
1、由县公务员局、财政局联合组成考核组,对符合选调条件进入考核环节人员进行考核。
2、实行梯次优先原则
即按照公务员、参公人员、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人员三个类别依次进行考核,同一类别进行竞争,剩余名额由下一类别竞争,到某一类别选调人数已满,则不再对下一类别人员进行考核。
3、实行量化考核办法
(1)年度考核分:2011至2013年度考核合格一次3分,优秀一次5分。
(2)工龄分:工龄满10周年的得10分,超出1周年加1分,超出不足1周年的不计分。
(3)学历分:研究生15分,本科10分,大专5分。
(4)职称分:取得高级职称15分,中级职称10分,初级职称5分。
(5)评优分:2011年-2013年度获得县处级表彰一次2分,地厅级表彰一次4分,省部级表彰一次6分,国家级表彰一次10分。(同年同一项工作获不同层次表彰的取最高分)
(6)履历分:从事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国企监管工作满5周年的得5分,每增加一年加1分。
列入考核人员应在报名时提供(3)至(6)项加分材料。
(7)如出现同分情况,则由考核小组与同分应聘人员面谈后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分为10分。未出现同分情况,不启用综合评定分方法。
四、聘用程序
(一)确定聘用人选:根据报名和考核成绩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
(二) 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并按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
五、受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永委[2004]48号)规定,实行聘用制。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待遇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30 日。
履历证明出具:
1、从事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履历由县财政局出具证明;
2、从事国企监管工作的事业人员履历证明,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后,须报县财政局审查方可有效:(1)属于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出资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企监管工作的事业人员,由相应的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2)属于在县级政府或财政直接出资的国有企业从事国企监管工作的事业人员,则由该国有企业出具证明。
永定县财政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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