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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跳槽到外企工作应该限制吗

A+ A- 2015-03-17 11:05  |  中国青年报  |  责编:田志英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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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名国家部委官员跳槽到外资机构任职。

  3月11日上午,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宣布,中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前副处长薛强作为高级顾问加入了该所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

  消息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反垄断相关规章和文件的参与起草者,从“发改委”到“外资律师事务所”,让不少人对这一行为产生质疑。

  事实上,薛强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近年来,从国务院部委或直属事业单位到地方政府部门,此类事例并不罕见。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工作背景和身份,他们的“跳槽”行为,不仅经常吸引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会带来诸多争议。

  争议往往集中于一点,官员“跳槽”外企,合不合法?

  发改委官员“跳槽”外资律所,有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在跳槽之前,薛强已小有名气。

  据了解,薛强本人曾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发表过许多与竞争法相关的文章,还参与了许多重大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工作,包括电信、医药、网络零售、保险及银行等行业。当然最著名的,还是曾参与起草反垄断相关规章和文件。

  在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官方新闻稿中,这样评价薛强,“他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国际合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薛强具有独特的中国反垄断经验,可从执法机构的角度判断问题。”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负责人David Wales称,“他在国家发改委的法律和调查经验,可与我所中国反垄断团队的其他成员完美互补。”

  有网民担忧,公务员跳槽到外企,会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独特的中国反垄断经验”、“可从执法机构的角度判断问题”,这些说法有没有问题?这种跳槽算违法吗?

  我国《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公务员跳槽现象很早就有,薛强事件受关注,一方面由于他的原工作单位国家发改委本身具有较高关注度,另一方面,他跳槽到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因跨国背景而较为敏感。

  胡颖廉副教授说:“《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在学术上称为‘竞业禁止’。这是日本法上的一个概念,就是说,有些人的身份转换之后,不能马上成为另外一种身份。因为我们现在界定的是‘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比如说,我国《法官法》有明确规定:法官离职后不能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工作,这就是直接相关的。”

  胡教授表示,而“直接的利益”则很难界定,“和反垄断局有直接利益相关的,应该是有垄断行为的企业,律师事务所到底有没有直接相关,至少从法律上来说,不能一概而论,说他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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