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跳槽到外企工作应该限制吗(2)
对此,武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李和中教授也认为:“人们眼中的‘有关系’,和法条中‘有直接利益相关的关系’并不一样,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如果说他没有‘直接相关’的关系,那他就不违法。只要他的工作、收入是正当的,那就不应该有任何非议。”
李教授还提到,“国家公务人员辞职,如果是正常的辞职、求职,那么,他到涉外企业去工作,是正常的。是否会泄露国家机密、会出卖国家利益,这个会有另外的法规管理。换句话说,那和‘跳槽’事件无关。法律中‘直接相关’的企业,并未规定是否涉外,只是笼统规定。我们有保密法,还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局外人可能看到涉外很敏感,但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
中国青年报记者向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提出希望采访该所及薛强本人,其工作人员并未直接回答问题,而是让其代理公关公司予以回复:“你好,感谢来电。以下(即上文官方新闻稿——记者注)是对于最新任命一事众达的统一回复。除此之外我们不予点评,谢谢理解。”
公务员“跳槽”话题为何热?担忧“期权腐败”或是因
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为何公务员的“跳槽”行为显得如此敏感?相关专家解释,热议背后折射出人们对公务员“跳槽”中可能隐藏的“期权腐败”现象的担忧。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腐败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不像传统一对一的行贿方式,而是体现为官员在职时并不给其好处,而在官员离职之后,向其提供高薪聘请,即所谓的“期权腐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补充道:“官员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的人际关系等便利,为企业谋利,也应属于‘期权’腐败的一种。”
庄德水教授认为,人们对“期权腐败”的担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对于公务员离职后的规定不完善。
据庄教授介绍,在日本,有公务员伦理规程,加拿大和欧盟部分国家则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公务员离职后的各项事宜。如果公务员到和自己工作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地方去,首先必须经过原来所在政府部门的批准,否则将无法任职。而公务员自身也有一定的伦理规范意识,在前往相关机构工作前,会主动向原单位打报告。
同时,一些国家离职或退休后的公职人员,仍要纳入公务员的监管范围,要求他们一段时间后,必须还要向原来所在的政府部门汇报他们的财务情况及个人工作情况。“我国则缺少此方面相应的规范细则”,庄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其他国家关于公务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再就业的规定,一般有两到三年的冻结期。这条规定我们借鉴了,但受于我们国情的限制,公务员‘跳槽’或离职后如何处理,我们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
胡颖廉教授也认为,《公务员法》需要有所调整细化。“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样的人,要受《公务员法》第102条‘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约束?将来都要有一些精细化的制度设计。”
“这样一种大的形势下,我们要考虑的,是长此以往,会不会形成一种逆向的淘汰机制。”胡教授提醒道。
他认为:“现在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八项规定出台,以及在公务员待遇、社会保障等与社会接轨的背景下,公务员人才流动速度加快。目前,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鼓励一些处级干部、厅级干部去企业,给他们一些优惠条件,长此以往,这样的人才流动现象肯定会更加常见。”
胡教授忧心道,这种情况下,可能部分有本事的人因为没有背景,升迁很难,就会到市场里寻求更高的收益。而一些没有本事、比较平庸的人,他们可能有背景、有门路,那么,他们就可能留在机关里。“这才是我们需要特别警惕的一种现象”。
庄教授建议,可以先在合适时机推出一部国家层面的“公务员伦理法”,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范。
庄教授同时表示:“一方面,我们应该让公务员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和空间,让他们可进可出;另一方面,我们应在实体上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把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和离职后的监管机制配合在一起,防止有些公务员,尤其是掌握了一定实权的领导干部,离职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需要特别警惕的现象”是什么
对于公务员“跳槽”现象,胡教授认为,并非一定是坏事。“这类问题应从宏观视角考虑,而非过度集中在对个人的评判上。我们现在说要激发社会的活力,肯定也包括公务员队伍的活力。这个人可以‘跳槽’,说明他有这样的能力,这是市场机制形成的。”
在专家看来,公务员“跳槽”的背后,有着“需要特别警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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