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海宁市镇(街道)事业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公告(3)
(四)体检、考察。体检、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人力社保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依次递补(面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递补)。
(五)公示、聘用。根据考核评价、体检、考察结果等,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潮乡党建网、海宁市人才网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问题的,由组织、人社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决定不予聘用的,不再递补。确定聘用人选后,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执行,签订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身份证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报考人员在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大学生村官在岗期间(包括留村任职)报名参加组织开展的此类招聘不得超过3次。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不再保留大学生村官身份,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分配,回大学生村官所在单位,继续留村任职3年,留村任职期间,不得借调到镇(街道)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得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同时执行大学生村官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
4.招聘工作首先在镇(街道)事业单位编制员额内进行。镇(街道)事业单位相应编制、岗位不足时,由市编委办在市级层面统筹。
咨询电话:0573—87288862、8923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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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宁市镇(街道)事业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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