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舟山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5年浙江舟山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全省的统一安排,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290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102名;县(区)级机关招考137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51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可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或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zsrls.gov.cn)进行查询。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我市各级机关:
(1)具有舟山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舟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及历届毕业生和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下同);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招考计划中部分职位对户籍或生源地有明确要求的,按招考计划执行。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5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1)、(2)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含定海区、普陀区的省垂直管理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县(区)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其中定海区、普陀区、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报考定海区或普陀区的定向职位;岱山县、嵊泗县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能报考服务地所在县的定向职位。
4.乡镇 (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岗位1”职位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县(区)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相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岗位2”职位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岗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岗位2”)。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舟山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详见招考计划(附件1)。
6.截至2015年3月16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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