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陕西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792人公告
按照中组部安排部署,我省结合实际,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研究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在25周岁以下(以上年龄时间计算截至2015年4月12日);
(三)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受院(系)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三好学生”;
(四)户籍在陕西省(公告之前已正式落户),或陕西生源,或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志愿到农村工作;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吃苦奉献精神;
(三)学习态度端正,社会实践能力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能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曾受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有各类考试作弊行为者,不得报名。
三、选聘数量
2015年全省共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792名(具体见岗位计划表)。
四、任职和待遇
(一)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聘期2-3年。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社区)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二)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为每人每年2.8万元,其中到艰苦边远县(区)农村任职的每人每年增发1000元津贴。每名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县(市、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为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并办理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女性生育保险。
(三)到村(社区)任职满1个聘期、担任村(社区)“两委”副职以上职务、考核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通过公开选拔担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其中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为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符合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提名人选条件的,可按程序推荐作为换届提名人选。
(四)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符合报考选调生、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件的,随时可以报考,被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社区)任职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村(社区)任职满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具备选调生、公务员招考条件的,可参加定向招录选调生、公务员考试。
(五)任满1个聘期、考核称职、年龄未超过30周岁的,可按有关程序续聘1期,担任村(社区)“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任满2个聘期、未担任村(社区)“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六)服务期满、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报考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