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告
2015年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青岛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招录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报考乡镇派出所职位的,需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学专科毕业的须具有山东常住户口,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专科毕业生);报考其他职位的,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5日以后出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6.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能报考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现役军人;
8.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9.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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