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桂林市事业单位招聘985名工作人员公告(8)
九、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招聘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得到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对公示期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查实,经查实有问题的,不予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后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二)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合同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计算。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诚信报考行为处罚
1、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桂林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处理。
2、报考人员凡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桂林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处理。
3、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2009〕126号)等相关规定,报考人员在报名、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分别给予取消相应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桂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处理。
报考人员出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所附《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关于手机使用违纪情形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桂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
4、在发布面试资格审查公告(名单)后,报考人员在面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两年内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第二次出现的次年1年内不得报考桂林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桂林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
5、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3年内不得报考桂林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
6、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逾期不报到的以及试用期内放弃的,3年内不得报考桂林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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