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市秀山县事业单位招聘81人(3)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依次按笔试成绩、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高者优先。
体检工作由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了缺额,则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五)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相关事宜可登陆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网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网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报考单位、报考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单位及各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秀山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2015年7月20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聘用人员须在我县服务5年以上(在招聘单位服务不得少于2年),未满服务期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聘用到县教委、县卫生计生委下属事业单位相关岗位的人员,须在《一览表》中要求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未取得者解除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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