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绵阳师范学院公开招聘11名教学、教辅工作人员公告
2015年四川绵阳师范学院公开招聘11名教学、教辅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457号)、《关于对教育厅管理的省属高校公开招聘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问题回复意见的函》(川人社函〔2015〕190号)等文件规定,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我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名教学、教辅工作人员。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下同]、四川教育网[www.scedu.net,下同]和绵阳师范学院网[www.mnu.cn,下同]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地址 | 主要职能 |
绵阳师范学院 | 事业单位 |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西路166号 |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 |
学校现已形成研究生教育、全日制本专科高等教育、成人本专科高等教育及留学生教育的多种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有18个二级学院,在校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留学生16000余人;涉及10大学科门类94个全日制本专科专业。
学校拥有一支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爱岗敬业的师资队伍,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1231人,专任教师963人,其中具有正、副高职称教师413人,硕、博士学位教师596人。硕士研究生导师26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1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1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4人,四川省教学名师2人,绵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1人,绵阳市文化艺术专业领军人才1人。
学校现有四川省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研究基地1个,四川省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个,四川省科普基地1个,四川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四川省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四川省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1个,生态安全与保护重点实验室、四川民间文化研究中心、李白文化研究中心、四川县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29个。
当前,绵阳师范学院的建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学校秉承“厚德、博学、笃行、弘毅”校训,坚持“育人为本,服务地方”办学理念,坚持“立足绵阳、面向四川、辐射西部,服务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面向,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西部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型大学。
其他详细情况请在绵阳师范学院网站上查阅(网址:www.mnu.cn)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及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境外留学人员和赴台陆生不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限制)、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完全符合《绵阳师范学院201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含表注,以下简称《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其中,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报名时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2015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报名时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属本单位本次招聘对象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位”资格要求相符;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所载学历和所获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两栏分别相符。不符报考条件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4)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7)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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