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洛阳市委巡察机构面向公务员遴选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各级公务员队伍择优选调一批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豫发〔2015〕8号)、《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0]124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巡察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调人数
拟选调市委巡察机构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14名。
此次选调不针对具体任职岗位,根据被录用人员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任职岗位。
四、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范围:洛阳市各级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登记时间截止2015年7月31日,不含事业单位参照管理人员)。
(二)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 中共党员,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3. 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4.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 公道正派,严谨务实,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表现突出,有较好的文字功底与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6. 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未受过党政纪处分,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7.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本人在现单位尚在试用期内的;
2. 省选调生和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等未满最低服务工作年限的,以及其他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期限未满的;
3. 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4.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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