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91名)(3)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 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 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核。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九、考核
考核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以综合考核为主,考核不合格者淘汰。自愿放弃考核者,须在入围考核人员名单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招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考核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十、公示、聘用
考核结束后,各单位招聘职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01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硕士及以上研究生还需提供学位证书)、报到证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弄虚作假,则取消聘用资格,并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期限满5周年后,方可办理流动手续。
十一、递补规定
(一)面试对象放弃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或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均不再递补。
(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在招聘单位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聘用资格的,均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三)截止各招聘单位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之日(以发文日期为准),以后因故造成拟聘用指标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四)递补人员名单在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有关招聘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二)截止到2015年8月14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报考人员必须在2015年8月14日9时-2015年8月18日16时期间登录中国宁波人才网首页“考试报名”版块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为准。
(四)报考人员须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注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或护照)。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五)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六)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七)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应于2015年8月14日11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送至县人事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59971561),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考务费用,逾期不再受理。
(八)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办〔2007〕32号)执行。
(九)报考人员对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纪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一)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各招聘单位政策咨询电话:见附件1(工作时间开放),县人力社保部门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574-59971561、59971562(工作时间开放),监督电话:0574-59971567。
十三、本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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