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聘公告(139人)(8)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学历、职称及招聘岗位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员应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如经核实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九、审核确认和签订就业协议
公告公示无异议人员须在公示期后15个工作日之内与学院签订就业协议,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已毕业人员应提供招聘岗位所须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原件。
2、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书、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招聘岗位所须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原件。
3、2016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并在2016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
4、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5、拟录用人员要保证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其聘用人员资格,赔偿由此给学院带来的经济损失,其一切后果自负。
逾期未签订就业协议或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人员资格。
十、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的,按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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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别提示
1、公招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学院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开招聘网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