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大学辅导员招聘15人公告(2)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二)岗位条件
1.辅导员岗位1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且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四年制及以上本科并获得学士学位(不含专升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学历、学位证书(含境外学历的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均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
(2)本科期间须曾担任以下学生干部职务之一: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的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院(系)团委副书记(学生)、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或研究生期间曾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院(系)研究生会主席职务。
注:院(系)指高等院校中的二级学院(系),下同。
(3)年龄≤30岁(即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2.辅导员岗位2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全日制四年制及以上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不含专升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学历、学位证书(含境外学历的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均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
(2)本科期间须曾担任以下学生干部职务之一:校团委副书记(学生)职务,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职务,院(系)团委副书记(学生)、学生会主席职务。
(3)年龄≤30岁(即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4)本岗位仅限最高学历为本科的应聘者报考,在读研究生不得报考。
四、岗位待遇
1.本次招聘的岗位均为事业编制岗位。
2.享受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3.辅导员具体岗位及工作地点,聘用后由学校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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