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山东省邹平县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177人公告(2)
(三)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 2016年4月12日11:00—4月15日17:00
应聘人员在待审核期满后至查询截止时间前登录网站查询,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邹平教育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人员于2016年5月3日14:00—5月7日14:30登录该网站打印准考证和《邹平县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参加面试时使用)。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应聘人员或委托他人于4月15日下午14:00-17:30到邹平县教育局(邹平县城鹤伴二路39号)办理减免考务费审核确认手续。确认时应携带显示报名成功的《邹平县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及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交《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在我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贫困家庭毕业生登记的,提交《邹平县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笔试
应聘人员首先参加笔试,使用全省统一笔试试题,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为保证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县教师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时间:2016年5月7日下午14:00—16:30,考试地点见准考证。应聘人员必须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 (两证缺一不可) 参加考试。
(五)面试资格审查
根据笔试成绩,同一岗位按1:3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按招聘岗位要求,向教育局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以上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邹平县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可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并能够正常毕业。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2016年应届毕业生和已参加2016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的人员必须在2016年8月15日前提交教师资格证,逾期未提交的不予聘用。
资格审查时间请及时关注邹平教育信息网和邹平人才网发布的公告。
(六)面试
面试采用讲课方式,应聘人员面对评委讲课,由外地相关学科教师组成听课评课小组,按照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每人面试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满分100分),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考察体检范围资格。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若仍相同的,则组织专家重新命题对总成绩相同的人员进行面试,并以重新面试成绩排序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七)考察
按照招聘计划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分学段学科由高分到低分按1:1确定考察人选。考察方式:通过查阅档案、到相关单位调查了解等形式,对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核查核实。进入考察范围的及时提供档案以便审查,不能提供档案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在职人员应聘的,须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凡弄虚作假及提交材料不实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凡有处分且在处分期的不予聘用;其处分期虽满,但属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不予聘用。
(八)体检
在聘用、上岗前一律按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出现考察、体检不合格和放弃考察、体检的,按相关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聘用公示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邹平县教师招聘领导小组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试用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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