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27名省级人民监督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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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27名省级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吉林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规定》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任吉林省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吉林省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长春林业检察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吉林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
二、选任名额
本次共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 27 名。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四、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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