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教师招聘公告(929人)
根据工作需要,经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制定本简章。
2016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教师招聘公告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计划聘用929人。其中,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岗位定向招聘蒙语授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蒙授”)。
(一)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含市直高校)计划公开招聘178人。招聘计划详见附表1《乌兰察布市2016年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表》。
(二)旗县市区教育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484人。招聘计划详见附表2《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
(三)旗县市区计划公开招聘乡村教师267人。招聘计划详见附表3《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乡村教师岗位设置表》。
(四)关于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和乡村教师岗位设置
以“旗县市区所属学校”设置岗位(不包括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即按同一学科、同一层次招聘岗位合并归类设置。具体招聘学校名称分别列入《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附表2)、《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乡村教师岗位设置表》(附表3)中的备注栏。
(五)公开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依据教育部2012年高校专业目录规定的专业名称设置。
(六)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
5.本科学历及以下应聘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16日至1998年8月16日期间出生);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或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6年8月16日以后出生);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6.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2016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招聘岗位有户籍要求的,户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16日前;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8.“项目人员”和“蒙授人员”招聘岗位户籍要求详见《岗位设置表》备注。
(二)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2016年8月16日),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编招聘工作人员的,不能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服务未满五年(2012年8月16日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读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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