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公告(176人)
海南省2017年面向全国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公告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优秀骨干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基础教育人才队伍质量,优化结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实施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引进工程,为全省公办中小学校,从全国范围内(不含本省,下同)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60名、学科骨干教师240名(执行中可根据需求变化情况,调整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的结构比例)。引进工程由省级搭建招考平台,市县和省属中学负责人员的录用考核和日常管理。现将2017年(最后一年)的引进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岗位
2017年海南省计划面向全国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17名、学科骨干教师159名(具体岗位信息见附件1)。
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引进的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涉及年龄、教龄、任职时长等以截止2017年4月30日计算)。
(一)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与引进职位要求相符合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身体健康,未出现过违法违纪行为。
(二)县中及省一级学校
(引进学校:白沙中学、万宁中学、五指山中学、琼中中学、澄迈中学、昌江中学、昌江矿区中学、临高中学、儋州市八一中学、乐东中学、华东师大附属第二中学乐东黄流中学、陵水中学、保亭中学、海南农垦实验中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附中)
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现职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现职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后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地级市(含地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或任职学校被评为地级市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
4.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奖励(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高中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下,职称可放宽至中小学一级(原中学一级)。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地市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当荣誉,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地级市及以上示范高中或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表彰(奖励)。
(三)其他完全中学(含高级中学)
(引进学校:澄迈思源高级中学、西南大学临高实验中学、乐东思源实验高级中学、乐东县冲坡中学、文昌市实验高级中学、临高县第二中学)
校长资格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5年以上(含5年)校级领导任职经历,原则上近3年内任现职校级领导。如近3年内已不担任现职校级领导,须曾任校级领导,且任职期间业绩比较突出,后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任职。
3.曾被县级(含县级)以上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为名校长、骨干校长、优秀校长及相当荣誉;且任职学校被评为县级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
4.所主持的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奖励(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高中学科骨干教师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下,职称可放宽至中小学一级(原中学一级)。
2.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教龄,现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曾被县级及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当荣誉,或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担任县级及以上示范高中或一级学校或同层次学校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
4.教育教科研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等教研业务部门和团体的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