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湖南湘潭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招聘105名公告(4)
4.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察
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同时对考察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七)递补
如遇体检、考察等环节弃权或不合格等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从报考该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整个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湘潭县网和湘潭县卫计局信息网、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聘用
1. 确定聘用人员。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市人社局核准为聘用人员。
2. 选岗。湘潭县乡镇(中心)卫生院招聘岗位,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填报志愿。
3. 聘用。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人员未按期上岗或未按期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列入事业编制。首次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期间纳入用人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四、纪律监督
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招聘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和县纪委派驻卫计局纪检组的监督。严格按程序办事,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