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四川南充市高坪区公开考核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45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6号)等规定,南充市高坪区中小学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45名中小学教师。现将公开考核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
本次招聘均在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的岗位数内招聘,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和人数详见《南充市高坪区公开考核招聘中小学教师单位及岗位(人数)一览表》(附件1)。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公开考核招聘2021年应届毕业的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部属公费师范本科生,并完全符合《南充市高坪区公开考核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2)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方案其他要求。
应聘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对应毕业证、学位证(含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和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2021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普通高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和部属公费师范生不属于此次招聘的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附件2)。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两栏分别完全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资格,责任自负。
(4)在校期间,原则上须获得至少1次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按一等奖学金对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以及有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
(5)生源地为四川省外的公费师范生,应提交所在生源省书面同意跨省就业证明(调档案时一并提交),否则不予聘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5)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教师岗位的。
三、预报名与资格确认
(一)预报名
1.预报名方式报考者通过QQ号码进行网上预报名(考生将有关资料发送至747742917@qq.com邮箱)。报考者需如实填写《南充市高坪区2020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硕士研究生和部属公费师范毕业生信息表》(见附件3),并将报名信息表投递上述邮箱。
2.预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12:00止
(二)资格确认
1.确认时间2020年12月3日
上午:9:00--11:30 下午:3:00--5:30
2.确认地点西南大学招生就业处招聘大厅
3.确认方式网上预报名人员需到报名现场进行资格确认,否则网上报名无效。
现场确认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所在院系出具的学历(硕士研究生同时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学籍证明(部属公费师范生同时提交公费师范生证明)、成绩、相关的奖学金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和自荐材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南充市高坪区公开考核招聘硕士研究生和部属公费师范毕业生信息表》等。
四、考核
(一)考核时间 2020年12月4日9:00--15:00
(二)考核地点具体地点在面试资格现场确认时告知。
(三)考核方式以面试为主。面试成绩低于80分者不予聘用。
五、签订就业协议
(一)确定签订就业协议对象根据招聘岗位名额和考核情况,等额(或缺额)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员。
(二)签订就业协议招聘学校与确定为签订就业协议对象的相应人员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参加考核的考生,在参加面试考核时务必带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六、体检
(一)体检标准组织签订了就业协议的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川教〔2010〕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