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须知: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须知: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
华图教育 陈茜
近年来职务类犯罪在公共基础知识中有涉及到题目,并且考点集中且考点多,所以在这备考过程中我们要结合这类条文的刑法罪名学习相关知识点。华图教育专家现将知识点归纳如下: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