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乡镇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法律
2014-12-27 17:42 | 华图网校 | 责编:sung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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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以下规定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婚姻法和继承法高频考点
1、亲属、血亲、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
亲属: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三代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事实婚姻条件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
条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3、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婚约、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婚姻,其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共同点(1)性质相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2)法律后果相同。婚姻被宣告无效和撤销后,均自始无效,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欠缺结婚的某些公益要件,违法程度较重,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是欠缺私益要件,婚姻的效力未定。在当事人要求撤 销其婚姻后,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2)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主体。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当事人本人行使。(3)请求权形式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较长,只要在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享有请 求权的主体都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 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这里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违反婚姻法的表现形式(6种)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结婚条件(实质&形式)
1)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结婚是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之自愿结合)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男22 女20)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有配偶者再婚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
(3)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条件:一、实质要件1、必备要件(1)自愿(2)一夫一妻(3)均达到法定年龄2、禁止要件(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不可结婚的疾病二、形式要件—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登记。
6、探望权共同财产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7、离婚救济方式(3种)
1)补偿请求权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抚养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抚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互负抚养义务。如果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享有抚养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抚养,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继承效力。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当这些亲属一方死亡后,对无遗嘱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除依法丧失继承权者外,享有法定继承权。
3)共同财产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该法在第17条中列举的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者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4)禁婚效力。基于遗传学、优生学原理和伦理道德要求,一定范围的近亲属被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9、继承权及法律特征
继承权:民事主体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民事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