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曲靖市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
笔试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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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报考人员:
2012年云南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和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已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相关信息可从云南省公务员局网站考试录用专栏(http://gwyj.ynhrss.gov.cn)下载查看。按照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程序和规定,现将曲靖市2012年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资格复审
(一)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定于2012年7月23日-2012年7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确认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必须本人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分别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复审,具体地点是: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麒麟区子午路延长线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五楼5002室,联系电话:0874-3227603。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60号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附楼3013室,联系电话:0874-3396024。
资格复审既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也是为录用考察进行前期核实。报考人员不但需要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网络报名时符合报名条件的证明,还需要保证在录用考察前符合录用条件。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的考录程序,出现此类情况,不递补未经网上确认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面试人数与拟录人数达不到2:1比例的岗位,按实际进入面试的人数开展面试,若岗位无人面试,则取消该岗位招录计划。参与网上确认但未到场参加资格复审、参与资格复审但未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将按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视同为扰乱报名秩序,取消本次报考或录用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
(二)面试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复审确认表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岗位有未就业要求的,需提供未就业证明。资格复审确认表由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审核盖章后报考人员、审核单位各留存一份。
(三)面试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1、生源地或户籍要求
我市招录计划表中“生源地或户籍要求”为“招考单位所在州(市)”的岗位,要求报考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为曲靖市,只需满足一项即可。生源地指高考前学生户籍所在地。对于非曲靖市生源的报考人员,户口迁入时间以报名开始时间为界,即2012年3月13日前落户曲靖,且持有曲靖市《居民户口簿》的,符合岗位“生源地或户籍”要求。
2、双学位问题
持有双学位的考生,如毕业证书上注明了两个专业,可以任选一个专业报考。
3、满足定向四项目人员招考岗位要求的人员
(1)2008-2009年招聘的在2012年3月13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
(2)2007-2008年招聘的在2012年3月13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3)2008年招聘的在2012年3月13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4)2009年招聘的至2012年3月13日仍在聘的历年考核均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5)在以上时限之前招聘但在其服务期满后又续聘且报名时仍在聘的人员;
(6)在以上时限之前招聘随后在四项目人员中交叉聘用的,当其在单一项目中服务期满且报名时仍在聘的,符合定向岗位的报考条件。
大学生村官的服务期为3年,现仍在聘的服务期满2年可享受服务期满的优惠政策,可以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的岗位;现未在聘的服务期按3年计算,不能报考。此类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西部志愿者服务期有一年也有两年,根据中央关于统筹四类人员的政策规定,统一执行两年服务期。在我省服务的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为两年。我省招募的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特岗教师的服务期为三年。参加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
4、未就业证明
(1)2012年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这类人员的毕业证即为未就业证明,无需再另行开具其他未就业证明;
(2)2012年服务期满或者报名时尚在服务期内的四项目人员
若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即视为未就业人员。此类人员凭服务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和服务证作为未就业证明(部分仍在聘的人员因管理部门暂未发放服务证的,其县级及以上管理部门在同意报考证明上对其身份及未发放服务证的原因作出相应说明,可以无需提供服务证);
(3)档案存放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2010年-2011年的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这类人员如未就业,可以向档案存放单位申请开具未就业证明。
(4)档案存放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校的未就业人员及其他未就业人员
云南省生源的省内院校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离校后,将持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该证“接收单位意见”栏与“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空白的,即为未就业人员;非云南籍生源的省内院校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离校后,将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证的主送单位若为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则为未就业人员;云南省生源的省外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开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证的主送单位若为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则为未就业人员,或者该证的主送单位虽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但备注栏里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签章且落款时间晚于“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所对应的日期,这属于改派遣人员,也是未就业人员。
也就是说,档案存放在云南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云南省内各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及其他未就业人员,无需至云南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其他证明,毕业生个人所持的《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若满足上述条件,即为未就业证明;云南省生源的省外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若档案未转回云南省,在学校所在省区又未就业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可能未向其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此类情况可凭学校出具的暂缓就业证明作为未就业证明;在外省就读的非云南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凭没有接收单位意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作为未就业证明,若其档案保留在学校且尚未就业,可由其学校开具的暂缓就业证明作为未就业证明。
注:人才交流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管理部门,只有它们才有权开具未就业证明,其余部门没有开具未就业证明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