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险有关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现将面向医疗机构专场招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1月18日至1993年11月18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拟任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具有医疗相关专业学习背景;
(九)具有2年以上医疗机构从业经验或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从业经验。
(十)招考只限于截至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人员。不包括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往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学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