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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2011-10-11 15:21  华图网校 点击:

  第十一章  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用印。

  第六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被授权、委托部门应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成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的填写、发放、建档和补办等工作。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针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的争议,属于现场报名的,应当场予以裁定,并当场通知报考者裁定结论;属于其他报名方式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第六十三条  录(聘)用相关单位应对报考者的资格依据公布的职(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报考者的相应资格。

  第六十四条  报考者对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章  专家管理

  第六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充实。

  第六十六条  列入专家库管理的专家应具有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在安排专家组工作时,应根据专家组成结构要求随机调配专家。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考试档案包括:考试公告、招考方案、试卷样本(含答案、评分说明)、考试成绩(含合格人员名单)、评卷期间的重要记录、分数统计与划定合格线材料、考试相关影音图片资料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文件等。

  第六十九条  考试档案应定期移交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档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收集、分类、装订、交接和保管等工作。

  第七十条    考试档案的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十一条  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录(聘)用类考试应将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所有参与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面试考官、体检医生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回避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从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相关人事考试的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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