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方相继公布,今后大学生“村官”等六类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可定向考录公务员,不再享受笔试加分等优惠政策,原因之一是一些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加分日益泛滥,“你加我加等于大家都没加”,并引起舆论的广泛质疑。
“我们都是陕西省大学生村官,为什么其他省都能遵守自己的加分政策,而我们省不能遵循?”8月初,一些大学生“村官”针对2011年陕西省公务员招录政策的新变化,在人民网的地方领导频道向陕西省代省长赵正永提出了上述疑问。
2011年,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实行加分。
8月31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该留言作出回复,表示这一改变是因为“中央调整了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设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陕西省委组织部负责人道出了这样一个现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加分泛滥由来已久,且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争议的热点问题。
在新一轮公职人员考录即将到来时,如何科学设置公职人员考录加分的项目和分值,进而规范加分政策泛滥的问题,被摆在了各地招考部门的面前。
加分项目名目繁多,频遭质疑
在2009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前,一份公务员考试加分人员名单让许多考生大吃一惊,因为获得加分的人数太多了,17万报名的考生中,光因少数民族一项获得加分的考生就超过了5万人。
其他的加分项目也不少,如“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加5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获金、银、铜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大学生加4分,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加4分,革命烈士子女加5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加3分。
类似的加分政策在全国许多省(区、市)公职人员招录规定中都能看到,有记者查阅了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近年来招录公务员或工作人员的公告及补充文件,发现可加分的项目共有十几种,主要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针对基层工作经历,比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
第二类主要与家庭因素有关,如烈士子女、配偶,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
第三类加分项目面向少数民族考生。
但除了以上三类,某些省份还规定了一些特有的加分项。如湖北省规定,“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笔试成绩加10分”。重庆市则规定:“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获得者加10分,优秀论文提名奖获得者加5分,优秀论文入围奖获得者加2分。
这些加分项目所依何据呢?事实上,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文件中,并没有查询到有关加分的规定,由此也导致名目繁多的加分政策遭受诸多质疑。
2010年4月,山东省泰安市公示公务员加分考生名单,有考生发现,公示名单中一些考生毕业时间为2009年甚至2010年,却因有多年基层工作经历获得加分,还有一些人将在城市社区、企业,甚至政府工作的经历也作为加分的理由。被曝光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公布加分名单,10名考生的加分资格被取消。
一位多次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士对论文可获加分颇有异议:“论文很容易出现替写现象,谁也说不清楚,公务员加分应当和自身贡献相关,这种涉及评奖的论文加分如果监管落实不到位的话,很容易被操作。”
一些地方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可获加分等明显有悖公平的加分方式,更是受到了舆论的广泛质疑。
一些地方少数民族加分超越法律规定范围,云南纠正各种加分项目中,唯有民族照顾政策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其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原人事部2007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也有类似表述:“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