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弥补山西省公务员考录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2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下发通知,从资格审查、考生体检、职位递补、受理申诉举报等方面一一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资格审查应指定专人负责,体检与复检不得在同一医疗机构,对反映因报考条件、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而取消资格的应限时办结。《通知》指出,在资格审查中,招录机关应按照规定要求提出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格审查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原因给予答复;考生体检,应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不得连续两年选择同一医疗机构,体检与复检不得在同一医疗机构、由同一主检医生负责。负责组织实施体检的机关,要签订责任书和保密协议。对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须经组织实施体检机关同意后,在另一医疗机构组织复检;对职位出现空缺需要递补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应认真审查,做到依据充分,认定准确,并写出专题报告。
对反映因报考条件、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而取消资格的,按职责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限时办结;属于下级机关或招录机关受理的,应转由下级机关或招录机关限期办理,并跟踪督办。未按上述规定受理申诉举报、受理申诉举报后不履行职责或对申诉举报处置不当且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