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陈出新
2003年以前,香港一直仿照英国的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实行长俸制。所谓长俸制,是指在政府机关或公营单位工作的正式人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该领到与本人工龄和级别相适应的退休金。
长俸退休金制度主要是针对有一定任职年限的高级公务员,按照他们的职位而设定的“期满佣金”。按照长俸制的计算方法,如果公务员能够称职、清廉地退休(一般退休年龄为55岁),那么他就可以一次性领取上百万甚至上千万港币的退休金,而且以后每月继续领取相当于原工资60%至80%的退休金,直到死亡。
不过,一旦公务员在职期间发生违规事情,他的长俸退休金就很有可能被政府剥夺,同时他的一切优厚待遇都会被取消。
然而,长俸退休金制度给香港财政造成很大负担。例如,根据香港特区政府数据,2003年,香港公务员薪酬津贴等开支达661亿港元(77.8亿美元),占政府经营性开支的66.89%。
为减轻负担,香港特区政府很早就酝酿推行公务员体制改革,并于2003年开始推行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按照新制度规定,政府对公积金计划的供款包括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供款率按员工无间断服务年期累进计算,比率为所任职级基本薪金的5%至25%不等。
公务员退休时,政府将按照公务员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一次性发放退休金,不再像先前的长俸制一样每月另发退休金。如果一名员工25岁入职、60岁退休,离开政府时,可获的退休金相当于最后月薪的80倍。和以前的长俸制相比,依然是一笔巨大的收入。
根据特区政府规定,现有的退休金计划分为新旧两种,旧计划只适用于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务员,正常退休年龄为55岁;而新计划则适用于在该日或之后受聘的人员,正常退休年龄为60岁。(新华社驻亚太总分社记者 何柳)
芬兰:鼓励晚退
芬兰是典型的北欧福利国家。长期以来,芬兰逐步建立和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处处都有福利保障。
在芬兰,正常退休年龄为63岁。在国家政府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被纳入国家养老金法范畴。这些人员退休后由国家支付与工资挂钩的职工养老金。芬兰全国根据国家养老金法领取职工养老金的人数超过28万人,每年开支近31亿欧元(约合40.3亿美元)。
芬兰公务员在退休之前的工作期间必须缴纳养老保险金,缴纳的标准平均约为工资的22%,其中个人支付4.3%至5.4%,其余部分由作为雇主的国家政府机构和部门缴纳。
然而,人口老龄化让芬兰的公务员队伍面临人员短缺。芬兰是个长寿国家,男女平均寿命分别为74岁和80岁。近年来,由于生活条件改善和医疗技术进步,居民寿命越来越长。与此同时,二战后“婴儿潮”时期出生的人已到退休年龄,进一步加速芬兰人口老化。目前,芬兰人口老化的速度快于其他欧盟国家。
为了鼓励人们更长时间留在工作岗位上,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芬兰政府2005年初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根据新的养老金法,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职工可以在63岁至68岁之间退休。如果年满63岁仍继续工作,可以拿到更多养老金。
2004年以前,芬兰根据公务员和职工最后10年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数额。2005年后,公务员的养老金则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越高。
此外,芬兰养老金起算时间也从原先的23岁提前到18岁。18到52岁期间,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职工退休后获取的养老金在其工资中所占的比例每年增加1.5%;53到62岁期间,养老金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每年增加1.9%;63到68岁期间,养老金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每年增加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