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核心考点——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1、选举制度
选举形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1. 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 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
3. 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由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